去年8月,湖南株洲一女子過生日當天,與朋友去酒吧喝了一點小酒,期間朋友叫了一位男孩子過來,讓其幫忙將醉酒的女子送往酒店。萬萬沒想到,男子將女子送到房間后,強行與其發生了關系,并拿走了手機。女子穿上衣服到酒店前臺要求工作人員幫忙報警,結果工作人員沒有理會。男子返回后,帶女子上樓,再次強行發生關系?,F在,女子找酒店討說法,酒店依然置之不理。(據4月11日湖南電視臺愛晚頻道“幫女郎”欄目報道)相關視頻截圖據了解,涉事男子因為涉嫌犯罪被判刑,現在女子就是想找酒店要一個說法。她認為,第一次性侵發生后,如果酒店面對求助及時報警,第二次性侵就可以避免。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,賓館、商場等經營場所、公共場所的經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;經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,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。從法律條文來看,酒店顯然應該承擔相應責任。這條新聞很快引起了網友的關注和討論。萬萬沒想到,聲討酒店方的聲音竟然還比較微弱,反而對受害女子指責的不少。不少人問,為什么女子下樓了后來又上去了?還有人說,一個女孩子在酒吧喝酒,喝醉了,也是活該。甚至還有人對受害者惡言相向,稱其為“失足女子”,客觀說,這算得上網暴了。其實,一些網民心中的疑問并不難回答,因為該女子處在醉酒狀態。報道稱,她第一次被性侵時,處于無意識狀態。事后雖然清醒了一些,但顯然意識還比較模糊。至于為什么她又和男子上樓了,男子當時有沒有采取什么手段,新聞沒詳說,我們也不能胡亂推測。不論如何,喝酒雖然傷身,女孩喝醉了也存在很高的人身安全風險,但這是她的權利。不管是誰,不能因為一位女孩喝醉了酒,就能為所欲為吧?對犯罪分子而言,想實施犯案,他總能找到作案的機會。犯罪分子既然被法院判刑,就表明了女子就是受害者,她更不是一些人口中的什么“失足女子”。不論是誰,不能搞“受害者有罪”這一套!女子告訴酒店前臺,自己被性侵要求報警,酒店作為經營方報警,就是其責任和義務,不能以女子喝醉了為由拒絕。這是涉及顧客人身安全的大事,怎可忽視?如果經營方不能保障顧客的安全,那還開什么酒店?當時哪怕是找來保安保護女子,阻止犯案男子再次帶她上樓,也是可以的啊,怎么能如此不作為?對事件的討論,輿論也不能打偏了靶子。施暴的是犯罪分子,不作為的是酒店,別將矛頭指向受害者一方。在此案中,是非黑白是很清楚的事。不論怎樣,我們還是希望女子通過法律途徑討一個公道。同時,酒店的相關監管部門,也要有所作為,對酒店的失職行為進行調查,要求其整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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